四平市铁西区人民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0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吉C*****号二轮摩托车(案发时该车悬挂吉C*****号绿色非机动车号牌)在四平市铁西区环城公路32km+700m处驶入环城公路过程中,与沿环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黑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黑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事故车辆损坏,被告人受伤。
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9.8mg/100ml。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民无违法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助力自行车落籍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助力自行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