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社,因涉嫌袭警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9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9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组**商店内与店主田某某发生纠纷,田某某在被郭某某殴打后报警。接警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平西乡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警号******)、辅警王某某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因郭某某用手推搡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拒不配合调查,警方决定对其口头传唤。在传唤过程中,郭某某对李宏博手打脚踢,并用手抽打王某某(右)脸部。当日22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办案区内,郭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撕咬,致李某某右腕部擦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门诊病历、谅解书等;
2. 证人崔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执勤民警推、打、踢、咬,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博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场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