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环节常见的民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经营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公私分明,一旦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淆的情况,将会给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带来巨大的隐患。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一则小故事……
风 险 提 示
【关联交易】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该行为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财产混同】财产混同即股东使用个人的账户收付款、将公司资金不正当的转至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频繁转账等,如出现以上情形,将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相关行为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换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债权人以其抽逃出资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检 察 官 建 议
【1】经营者在经营企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要聘请专业财会人士对公司财务进行如实报告。
【2】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建立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生意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制度,定期查阅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如发现异常,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财产混同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