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小酒怡情,大酒伤身”,近年来,因饮酒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呢?2月1日,记者从温江法院获悉一起案例,成都温江一男子跟同事聚餐后,回到办公室因呕吐物窒息死亡,家属向共饮者索赔。最终,无证据证明聚餐同事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利后果由男子家属承担。
酒后意外身亡 死者家属向“酒友”索赔86万余元
杨某是温江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秩序部队长,2021年1月,他与5个同事在火锅店聚餐,其间有饮酒行为。
当晚20时左右,聚餐人员全部离席,杨某与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步行回小区,后独自返回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其间有一次外出,当晚21时后再未外出。
次日7时,杨某的同事发现杨某跪坐在地板上头部朝下且呼之不应,120到场后确认杨某死亡,《死亡证明书》载明杨某为呕吐物窒息。
因索赔协商未果,杨某家属向温江区人民法院状告某公司以及跟杨某同桌用餐饮酒的5人,认为六被告未对杨某尽安全注意义务,其死亡结果与六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提出索赔86万余元。
无证据证明六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不利后果由死者家属承担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六被告是否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杨某家属未举证证明其公司为聚餐组织者,聚餐人员中无人是作为公司代表出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饮酒后返回办公室的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对原告管理失职,故公司对杨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事发当晚监控视频显示,就餐时各被告没有对杨某强行劝酒动作;就餐完毕后,杨某自主行走,步态正常,能与同行人员正常交流,未显示醉酒状态;回到物业中心办公室后,杨某又独自出入办公室,行为正常,也未见神志不清或即将完全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身体状态。
同时,杨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温江法院认定同饮者对杨某的死亡无法预见,没有过错。最终,温江法院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同事聚餐并共同饮酒系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而参与饮酒者本人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健康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并应谨慎防范危险发生。在共同饮酒中,同饮者之间在某些条件下产生相互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来源于同饮者的明显不当行为,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发现他人已达醉酒状态仍强制其饮酒等。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来源: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