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保护证据是常识,但有人竟当庭藏匿对方关键证据,上演“掩耳盗铃”的戏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情
调解过程中藏匿证据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窦某诉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调解。该案件事实清楚,调解进行得很顺利,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及时偿还窦某借款。
签字过程中,某公司代理人突然发现,其在调解过程中出示给窦某看的另案关键证据——窦某受聘时手写的“不购买保险申请书”不见了。
承办法官立刻在调解现场认真查找,并检查庭审卷宗,均未找到这份证据。此时,窦某明确表示,其没有拿该证据,还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无奈之下,承办法官只得让双方先离开法庭,之后再想办法寻找丢失的证据。通过调取调解现场的视频录像法官才发现,调解时,窦某悄悄把那份关键证据抽出来,放到自己的腿下藏匿,然后若无其事地继续参与调解。
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给窦某,要求其交还藏匿的证据。窦某继续“掩耳盗铃”,极力掩盖其偷拿对方关键证据的行为。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地释明法律规定,窦某这才表示,回去看看那份证据是否在其家里。
当日20时,窦某来到法院,仍然坚称其并未偷拿那份证据。承办法官继续向窦某释明隐匿证据的法律后果,窦某这才缓慢地打开手提包翻看,拿出调解书和一张纸。经核实,这张纸就是被窦某偷走的那份关键证据。
处罚
隐匿对方证据罚款4000元
“我因为害怕,才犯了糊涂,把‘不购买保险申请书’藏了起来。我真诚悔过,请求从轻处罚,保证以后遇事一定依法处理,绝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窦某写下了悔过书,道出实情。
法院综合案件情节、窦某的悔过表现,依法作出决定,对在法院隐匿对方另案关键证据原件的窦某予以罚款4000元。窦某拿到罚款决定书后,即时缴纳了罚款。
释法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罚款、拘留追刑责
民事案件的审理、调解都是严肃的司法活动,藏匿证据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法院的调解工作,也影响了法官对另案的调查、审理,损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很正常,只要冷静面对,依法解决矛盾,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千万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耍小聪明“掩耳盗铃”——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否则必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