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以下申请和要求:
1、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依法申请调取、收集证据;
3、要求听取意见以及提出书面意见;
4、依法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申请人是辩护律师的,应当提交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中止接待。
三、辩护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到本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并在本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须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必要时,本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四、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本院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收取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本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本院在审核认证后,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独立的阅卷终端,以供查询。
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电子卷宗,使用光盘方式复制,并加载防护措施。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尽到必要的保密义务,不得将纸质案卷材料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损毁,并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查阅、摘抄和复制,严禁通过媒体、网络进行炒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