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斗殴、辱骂、殴打
13岁的远远与同学们在饭店里庆祝生日,几人聚会时喝了不少啤酒,远远打电话邀请同班同学彤彤过来一起喝酒。彤彤面露不悦,并表示“我不去,别烦我”。与彤彤同桌吃饭的寒寒听见后,夺走电话,借着酒劲与远远对骂起来,骂急了的二人相约在校园门口“较量”一下。后双方各自纠集七、八个人,远远拿着棍子,双方见面就开打,场面混乱不堪,结果导致参与打架的四人被打伤。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将远远、寒寒、小齐等人抓获。双方共同赔偿了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饮酒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杜绝饮酒、抽烟等不良行为,避免冲动可能引起的越界后果。双方纠集多人发生冲突,且造成四人轻微伤,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1项所规定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以及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依据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远远和寒寒予以训诫,并采取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同时可以责令其父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