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检公诉刑诉〔2014〕9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身份证号码:130634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6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津******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昆高速126KM+115M处时,撞上前方施工现场的反光标识桶,后又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仰翻,乘车人员赵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保定支队涞水大队认定,赵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建革
助理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员:杨俊峰
2014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