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许多人会因友情亲情等原因
而为他人债务充当保证人,
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在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而民法典实施前后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则大不相同
一般责任保证or连带责任保证?
小编带您速览视频详细解读……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
如果是好心为别人的借款当保证人,
在签署保证合同时
一定要仔细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如果带有“连带责任保证”字样,
那么你承担债务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