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赵某某等人因为欠款问题采取寸步不离的手段一直尾随刘某某,到医院看病、去超市购物也紧跟其后。其间,刘某某报案,经制止后二人仍然尾随至深夜,来到刘某某家中索要高息欠款,在刘某某家中赖着不走。因刘某某没有偿还能力,致使刘某某在家中坠楼身故。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赵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二人的行为属于讨要合法债务。李某某、赵某某持借条向其讨要欠款时避而不见,且刘某某始终不作出答复确定还款日期,故二人属于私力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理由是:二人到刘某某家中讨债,在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并告知依法处理债务问题后,二人仍滞留在其家中不退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刘某某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住宅安宁权,且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二人的不正当讨债行为,严重干扰了刘某某的生活秩序。在公安部门批评指正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显然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藐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侵犯,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由于其行为造成了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之一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李某某、赵某某的不正当讨债行为致使刘某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某、赵某某的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跟随他人行为等,其本质上都是不正当讨债的一种手段,经公安机关制止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本案最终造成刘某某死亡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此,李某某、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采取“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的行为,看似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但实际上严重扰乱了公民的生活安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软暴力”讨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情节轻微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所以,李某某、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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