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在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的实践创新。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着力构建轻刑快办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案件办理流程,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效俱佳。
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完善制度。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集中开展案件快速办理示范庭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着力构建轻刑快办的司法合力。完善考评监督制度,督促办案人员严把案件质量关,兼顾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案件终身负责制,防止在适用快办程序时出现忽视法律规定的情况。
细化内部衔接,着力提高效率。受理环节繁简分流:从案管部门受理审查开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符合条件案件在卷宗右上角加盖“轻刑快办”绿色印章,进入案件办理“快车道”,确保即时审查,优先录入,半日内完成电子卷宗制作、分案、送卷等工作。批捕环节建议提速: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认为符合轻刑快办机制适用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填写《快速集中移送起诉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快速集中移送起诉意见书》同时抄送公诉部门。公诉环节“五结四简四集中”:自定时限,倒逼案件审查效率。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办理情况,逐步缩短审查期限,缩短至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建立“四集中”办理机制,集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集中提讯、集中提起公诉、集中移送法院。同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庭审过程简要宣读起诉书,简化举证质证,简明发表公诉意见,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退出环节畅通渠道:畅通轻刑快办退出机制,对于情况发生变化需中止快办程序的案件,在卷宗右上角加盖红色印章标识,当日即转为普通案件办理,同时函告相关部门,做到繁简得当,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完成办案任务。
加强外部联动,着力推进落实。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就轻刑快办达成共识,制定《法检公司四部门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种类、职责权限和期限要求,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与公安局协商,建立快速补证通道,凡快办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需要补正的,采取边审边补正的办法,由案件承办人与侦查人员直线沟通,明确补正内容和方向,优先办理。与法院沟通协作,就简化庭审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后,各环节办案期限缩短,能确保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实报实销”现象,缩短审前羁押期限,有效避免“倒挂”现象。适用轻刑快办机制,各个诉讼环节的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大大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毁灭证据的可能性,有效避免“交叉感染”,使被害人损失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挽回和弥补,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降低再犯罪率。
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缓解“案多人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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