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14时30分,李某从农业银行柜员机取出5000元现金后到美食林超市上班,因身穿工作服携带现金不便,便用塑料袋包好后放进超市收银台旁的A组12储物柜里。18时30分,吴某下班后进入该超市购物,走到储物柜旁,按按钮,抽取条形码纸,A组12柜子打开,吴某发现柜子里有一沓百元面值的现金,其迅速装入自己上衣口袋走出超市,在门口站立片刻,再次进入超市购物离开。18时40分,李某下班走到储物柜旁准备打开A组12柜子,发现密码纸失效,柜子无法打开,赶紧叫来服务台人员帮忙,发现柜内5000元钱不翼而飞。报案后,公安人员将吴某抓获,吴某家人主动归还5000元,并取得谅解。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属盗窃罪,应当定罪处罚。理由是: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临时起意将钱窃走的行为,不是正当和善意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侵占行为。理由是:吴某到超市是为了购物,主观上没有盗窃故意,且无权选择使用哪个柜子,A组12柜子的打开是其意料之外的,其将钱拿走,是一种侵占行为。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吴某的主观上看,其没有盗窃故意,其持有的密码条不显示对应几号柜子,吴某无法选择占用几号柜子,当A组12号柜子打开后,其对该柜子享有的占有使用权产生;
其次,从客观行为上来看,其占有这5000元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如撬开柜门、使用偷盗来的密码条打开柜子等,A组12号柜子意外打开且其中有钱,吴某不能预料,显然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
最后,侵占罪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要求归还且拒不归还”,本案显然不符合,也未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仅是一种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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