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范某捡得被害人闫某遗失的智能手机。随后,范某发现手机内“微信”软件绑定的银行卡中有90余万元人民币,并通过其它软件获得闫某的身份信息,范某冒用闫某身份证号码通过手机修改微信支付密码,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从绑定的银行卡上转走1万元人民币。
分歧意见
对于范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范某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微信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钱款,并非输入银行卡密码验证身份。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范某冒用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通过手机验证码修改了支付密码,然后通过微信转走绑定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属于无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借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贷记卡。本案中被害人的中国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是信用卡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客观表现之一,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骗取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是冒用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而并不要求必须是直接通过银行使用,也可以是通过商店购物、消费等。本案中范某先是非法获取了持卡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码,然后冒用持卡人的身份通过手机修改了支付密码,进而占有他人财产,其本质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诈骗行为。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手机支付的主要特点就是,用户只要正确填写账号、身份证号、密码等相关信息,不必出示信用卡就可以顺利完成网上支付。此时,信用卡的账号就相当于信用卡本身,账号密码相当于“电子签名”。因此,不能以是否“输入银行卡密码验证身份”来判定是否冒用他人信用卡。
(作者单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365购物平台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365bet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