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林郑月娥行政长官,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感谢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一周年法律论坛与大家进行线上交流。
“法者,治之端也”。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的重大制度性成果,弥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年来,成效显着,迅速扭转了“修例风波”导致的动荡不安的社会政治局势,使广大香港同胞能够在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韩非子曾说过,“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主要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特区实施的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的全面、准确、顺利实施,需要我们经常性地相互切磋、深化认知、增进共识。下面,我谈三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实施香港国安法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多领域,既有全局性的国家安全事务,也有区域性的国家安全问题。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是在香港特区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在整体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香港国安法只是其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这部法律具有特别法和区域法的特征。要全面准确地实施香港国安法,有必要对构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有所认识。
面对新时期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习近平主席多年前就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思想,其基本内涵是: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安全保障。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传统安全如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和军事安全,也包括各种非传统安全如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物安全,等等。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系统地构建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这些法律自成体系,有其独特的法理基础和内在的逻辑关系。香港国安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在条款表述、内涵释义以及具体适用等方面,与其他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一脉相承,有着共性特征和内在联系。比如,香港国安法在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方面,就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防范、制止和惩治”的概念,而这三种禁止方式在我国刑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要全面准确地实施香港国安法,需要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多维的角度,深刻领会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根本指导思想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认识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和体制机制、主动了解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在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框架内实施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年来,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大家都很关心、关注香港国安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但很少有人提及全国人大在香港国安法通过之前作出的“5·28”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我认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实全国人大“5·28”决定。
首先,全国人大“5·28”决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5·28”决定体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和要求,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5·28”决定的授权而制定的。香港国安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5·28”决定是这部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次,全国人大“5·28”决定具有广泛的内涵要求。全国人大“5·28”决定对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包括: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同时,这项决定还提出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包括: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有关机关在香港设立相关机构并履行职责;行政长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有关报告,等等。
第三,全面理解全国人大“5·28”决定的立法授权。全国人大“5·28”决定第六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这是一项概括性授权,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全面性与有限性的结合,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授权目的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为实现这一授权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任何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制定的香港国安法。二是立法范围是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已经列明禁止的四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等方式进一步禁止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方式,即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在香港特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全面系统、久久为功的工程,制定并实施香港国安法是重要措施之一,但并不是全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理解和落实全国人大“5·28”决定,全方位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三、在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融合中实施香港国安法
作为一部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已经成为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香港特区全方位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需要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机融合、有效衔接。
第一,确立共同一致的法理基础。无论是香港国安法,还是香港本地有关法律和制度,共同目的是在香港特区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它们建基于共同的法理基础,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区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地方的国家安全负有根本性责任,依据宪法行使主权权力,通过法律明确责任义务,构建制度机制。二是香港特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在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对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负有宪制性责任。三是维护国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既是宪法义务,也是公民责任。
第二,完善衔接互补的法律制度。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显然不足以涵盖在香港可能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我国刑法第一章规定了十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香港基本法第23条也明确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香港形成一整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需要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和制度进行有效衔接,相互补充。这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一方面,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这是全国人大“5·28”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开展香港原有法律中维护国家安全内容的适应化。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香港原有法律“去殖民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激活”香港原有法律、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第三,建立协同有力的执行机制。香港国安法在实体法方面禁止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同时,还在程序法和组织法方面作出了不少相关规定,比如,明确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保障诉讼权利等;要求香港特区和中央有关机关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和组织;规定了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等等。这些程序法和组织法方面的规定不仅适用于香港国安法所禁止的四类犯罪,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各位嘉宾们、朋友们!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终点,也是我们再接再厉,迈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起点。中国共产党是“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创立者,也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领导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够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让我们携手同行,为实现“国安家好”这一论坛主题而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