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司机开车撞死了自己的奶奶。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司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赔。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涉及到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含义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把这一条款叫作免责条款。
分析上述条款,我们可以从消极方面界定第三者的范围:驾驶员不是第三者;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保险公司为什么把上述三类人列为免赔对象呢?因为驾驶员、车上人员有相应的险种供投保人选择。把家庭成员排除在外的目的是避免发生道德风险,也就是说,防止利用家庭成员关系进行骗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到底包括哪些人?
家庭成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法律对家庭成员并没有明文规定,保险条款也没有进行列举。
与此相近的概念是近亲属。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能否把家庭成员解释为近亲属呢?我们认为不可以。按照习惯,父母、子女(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都是另立门户,独立生活。如果把家庭成员扩大到近亲属的范围,是违反常理的!
判断是否家庭成员有很多标准:一是按照户籍,在同一个户籍本上的人员应该是家庭成员;二是基于血缘和婚姻,组成了一个家庭,彼此之间属于家庭成员;三是看是否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尽到了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四是看经济上是否独立?经济不独立属于家庭成员,经济独立可以视为“第三者”。
在上述几种标准中,我们认为应以经济上是否独立作为判断家庭成员的标准。结合本案,肇事司机和他的奶奶并没有长期在一起生活,他们实际上是另立门户,独立生活的。奶奶对肇事司机而言,不属于其家庭成员,也就不在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此外,本案还可以适用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就本案而言,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的理解不一致,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作出有利于司机的判决。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经报道过类似的案件:2004年,四川彭州司机肖勇兵不慎将自己的父亲撞伤导致死亡;2007年3月,福建司机夏文华不慎撞死了自己3岁的侄女,这些案件中都出现了保险公司以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均败诉。
针对撞了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赔这一免责条款,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从诚信的角度出发,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