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例》的抓手—— 创新完善一系列政法工作机制
《条例》着眼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抓手。
——创新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政法工作、协调各方职能,是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条例》对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治、维稳、反邪教、反暴恐等工作作出规定。我们要根据《条例》规定,在整合优化原综治、维稳、反邪教等议事协调机制和成员单位基础上,加快建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创新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机制。《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创设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制度,这是“党管政法”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后统筹基层政法综治维稳资源、形成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合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建设,特别是明确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平台机制的职能定位。我们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尽快激活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制度,配齐配强政法委员,明确其职责任务,发挥其职能作用。要把综治中心这个平台机制完善好、运作好,推动形成平安联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工作格局,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创新完善领导班子管理机制。《条例》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政治建设特别是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了制度安排,创设了党委政法委派员列席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委员向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两项重要机制。我们要坚持这两项制度,指导推动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党委政法委自身建设和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创新完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政法单位领导干部、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是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我们要在《条例》规定的制度框架下,积极构建关系协调、运作顺畅、富于实效的“协管”、“协查”工作机制,指导推动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创新完善督促检查机制。《条例》规定要求党委政法委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推动解决政法系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我们要创新完善这四项制度,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创新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条例》就难以长出“牙齿”,权威性就无从谈起。《条例》规定了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责任追究机制,这是促进党领导政法工作各项规定落实的有效方法,我们要创新完善、充分运用,更好推动工作落实见效。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但政法机关是主力军,必须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主动性、注重创造性、务求实效性,积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要开展学习培训。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纵向上推动政法委系统学习培训全覆盖,在横向上推动政法各单位学习培训全覆盖,引导广大干警学深悟透《条例》精神,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工作。
——要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要以《条例》为依据,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要针对贯彻《条例》需要深化细化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转化为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更好推动《条例》贯彻。
——要推动督查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尤其要发挥网络新媒体的作用,解读好、宣传好《条例》。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善于借助党委督查部门的资源力量,推动《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